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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彭純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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