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3614,2018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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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翊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癸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癸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聲請人於107 年5 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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