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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龔郁庭
柯昌嶧
一、債務人龔郁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擔保品處分後仍受償不足時,先對債務人龔郁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昌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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