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3923,2018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興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仁
債 務 人 趙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部分、②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②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