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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文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106 年6 月30日屏院進民執丙字第105 司執44417 號執行命令之扣薪債權分配表及債權比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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