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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純文
高皓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家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高文耀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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