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4553,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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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邱慶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玲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23,549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現金卡開戶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借戶明細查詢,核該借戶明細查詢之核准金額及撥款金額均為2 萬元,然本金餘額則載為23,549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何以本金餘額比撥款金額為多?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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