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4749,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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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漢昱
債 務 人 黃素鳳
魏炳璋

一、債務人黃素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素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炳璋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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