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4820,2018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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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
債 權 人 王國村
債 務 人 黃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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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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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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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0,000元     │77年2月1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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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0,000元     │77年3月31日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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