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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志健
債 務 人 楊秝晨即楊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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