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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債 權 人 萬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債 務 人 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宗
一、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歐建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歐建宗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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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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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務 人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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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貽熱浸鋅企業│新臺幣 │自民國107 年4 月│按年息百分之6 │
│ │股份有限公司 │1,612,553元 │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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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盛貽熱浸鋅企業│新臺幣 │自民國107 年5 月│按年息百分之6 │
│ │股份有限公司 │1,096,888元 │14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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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盛貽熱浸鋅企業│新臺幣 │自民國107 年6 月│按年息百分之6 │
│ │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元 │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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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盛貽熱浸鋅企業│新臺幣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按年息百分之5 │
│ │股份有限公司 │ 570,959元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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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盛貽熱浸鋅企業│新臺幣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按年息百分之5 │
│ │股份有限公司 │ 765,594元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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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歐建宗 │新臺幣 │自民國107 年3 月│按年息百分之6 │
│ │ │ 47,753元 │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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