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美蓮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7,115元,約定借款期限3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89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2,181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