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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沈家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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