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5308,2018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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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衍明
上列聲請人與李衍志律師即孫宗翰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及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同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央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即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即如案外人謝永華為無拋棄繼承,應增列其為本件聲請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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