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5739,2018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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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債 權 人 張清全
債 務 人 林清俊
謝煥啟

一、債務人林清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清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清俊、謝煥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林清俊、謝煥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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