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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陳思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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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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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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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216元 │107年4月12日 │15 │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收取│
│ │ │ │ │5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
│ │ │ │ │月收取600 元,延滯第3 │
│ │ │ │ │個月當月收取700 元,最│
│ │ │ │ │高以連續收取3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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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2,164元 │107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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