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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第1項之規定,甲方符合本條第三款所有要件解釋範圍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
是聲請人須依契約約定先行對債務人踐行上開原價買回請求之通知程序,始得請求債務人負原價買回之責。
故請釋明就契約編號AT00946 之土地買賣契約已有書面通知乙方(即債務人)原價買回之請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買回請求之書面通知,及將該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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