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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威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與債務人簽訂之債權債務協議書,本件協議還款金額為110 萬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140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將請求標的更正如下:
㈠、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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