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 務 人 陳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小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