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8712,2019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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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 務 人 陳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小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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