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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美齡 住屏東縣○○○鄉○○村○○○○巷 00號 代 理 人 邱芬凌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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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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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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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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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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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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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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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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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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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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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 、0樓、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趙書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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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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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處所:新北市板橋○○00000○ ○○)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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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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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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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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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張雅芳
債 權 人 李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等9筆不動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4,59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覆函附卷可稽,又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依後附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於109年11月19日經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
嗣債務人所有坐落屏東縣三地門鄉達來段159、169、189、212、312、421、424等七筆地號土地,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0年9月16日為止,經4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堪認屬不易變價之財產,爰依據各債權人同意之處分方式,即於四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時返還前開土地予債務人。
另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解約,並已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44,593元解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
據上所述,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資產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 類 標 的 暨 處 分 方 法 不動產 一、土地及建築物: 1、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三地門鄉三地段179 建號建築物 2、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號 3、權利範圍:皆為所有權1/2 4、處分方法: 上開2筆不動產原擬定按拍賣程序進行四次拍賣之變價程序的處分方式,並前已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雖均未為反對意見。
然抵押權人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嗣具狀陳明欲就其設定抵押權之標的行使別除權。
其後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前經本院104司執5326號強制執行案件委託王奕偉建築師事務所進行估價,依據卷內所附鑑估報告書所載,上開不動產鑑估結果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38,725元,然前揭不動產中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9建號(門牌號碼三地門鄉達來村達發達旺巷35號)之房屋分別設有內政部營建署之抵押權,尚欠824,776元,第二順位張雅芳之抵押權尚欠600,000元,經核算後上開不動產之鑑估價格於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額已顯有不足,且抵押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已具狀陳報欲就前揭不動產抵押權行使別除權,已如前述且亦有卷內陳報狀可稽。
據此,上開2筆不動產縱經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金扣除前揭抵押權擔保債權、管理人報酬及拍賣費用後已不足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故已顯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交由別除權人行使別除權。
不予以處分。
二、土地 1、坐落屏東縣三地門鄉達來段159、169、189、212、312、421、424等7筆地號土地。
2、權利範圍:皆為所有權1/2 3、處分方法: 本件屏東縣三地門鄉達來段159、169、189、212、312、421、424地號土地等7筆土地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為新台幣1,500,000元。
上開土地拍賣方式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並於四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或於底價低於擔保物權債權時因已無實益時亦終止變賣程序。
保 單 債務人投保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44,593元,依法於扣除上開不動產選任清算管理人,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報酬及費用後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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