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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趙自強
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俊儀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趙自強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追加分配事件,經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附卷足憑。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7年8 月20日出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得價金新台幣16,000元依前揭裁定應為追加分配,並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即債務人將前開款項解繳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
本件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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