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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謝玉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相對人謝玉梅已死亡,故請提出:㈠被繼承人謝玉梅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被繼承人謝玉梅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被繼承人謝玉梅之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又台端前曾提出蘇献堂之繼承系統表,惟僅表明其配偶為謝玉梅,卻未載其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致本院無法知悉繼承狀況,故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債務人蘇献堂之債務由何人繼承。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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