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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徐培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5 年10月28日以其與第三人薛淑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融資及信用卡消費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10月2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透支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邀同第三人薛淑蕋為保證人,向聲請人簽立融資額度600 萬元之契約,融資期間為自105 年11月4 日起至110 年11月4 日止,按月繳交應付利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定。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5 月9 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徐培松,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債務人融資部分自107 年8 月2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致融資金額超過申請之額度,尚欠本金6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暨前期未繳納應付利息15,265元,依約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7日通知債務人清償上開欠款後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
另信用卡部分尚欠16,598元,其中本金15,598元及自107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夠力融資契約、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徐培松、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件經核上開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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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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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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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竹田鄉 │溝子墘│ │569-2 │ │0 │0 │74.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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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竹田鄉 │溝子墘│ │570 │ │0 │34 │0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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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竹田鄉 │溝子墘│ │570-1 │ │0 │3 │2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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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竹田鄉 │溝子墘│ │570-2 │ │0 │0 │3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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