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114,2019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尤恒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鳳、朱家德、朱玉卿、朱怡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