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226,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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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漢津
蕭宇鈞
蕭何金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皓偉
沈宗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皓偉、沈宗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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