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楊連章
被 告 古金聰
古和吉
古光勇
古和隆
古和成
古恒雄
古傅秀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古金山
被 告 古文明
古清祥
古清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古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之「附表一」、「附表二」有上述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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