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298,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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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桂香
劉桂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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