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公號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鍾辛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