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496,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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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貴云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薪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19,740 元(4964.4×1700×1/2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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