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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黃俊源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吳聲譽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黃俊源於言詞辯論終結以後,方具狀提起反訴,有收狀戳章足憑(見卷第431 頁),揆諸首揭規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反訴原告如認其對反訴被告之權利存在,自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相關程序,另行起訴以謀救濟,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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