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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仁通
李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沛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另就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侵害上訴人居住安寧及排除噪音侵害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以上合計為9,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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