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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世紀輪胎館
法定代理人 劉中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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