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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故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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