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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2號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 築境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兆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服務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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