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880,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張吉慶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陳登豐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被 告 陳文章

陳文榮

陳茂林
陳茂松
陳期定
陳金對
陳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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