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訴,899,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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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蘭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蒼鴻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091 元(1530.07 ×13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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