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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温智勝
訴訟代理人 莊三沂
被 告 溫康達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温明達
被 告 温旺春
温永揚
温泓達
温鋐炆
温隆勳
溫志斌
温智能
溫富森
温隆信
温隆俊
温隆亮
林貞蘭
温悅喜
溫水蓮
温宜貞
溫耀鴻
林吟姝
温鼎銓即温信衡
温信智
温信豪
温君詅即温信瑋
溫卓謀
上二十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蔡秀蘭
被 告 温全春
温銘春
温景貴
温容鍇
温容富
溫侃融
温永魁
温峻鋒
温永豐
温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判決在案,茲裁定更正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溫隆信」應更正為「温隆信」;被告「溫隆俊」應更正為「隆俊」;
被告「溫隆亮」應更正為「温隆亮」。
二、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被告「溫悅喜」應更正為「温悅喜」;被告「溫宜真」應更正為「温宜真」;
被告「溫雯婷」應更正為「温雯婷」;
被告「溫信衡」應更正為「温鼎詮即温信衡」;
被告「溫信智」應更正為「温信智」;
被告「溫信豪」應更正為「温信豪」;
被告「溫信瑋」應更正為「温君詅即温信瑋」。
三、原判決主文欄第三、四項原告「溫智勝」應更正為「温智勝」;
被告「溫榮鍇」應更正為「温容鍇」;
被告「溫容富」應更正為「温容富」。
四、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被告「溫全春」應更正為「温全春」;被告「溫銘春」應更正為「温銘春」;
被告「溫景貴」應更正為「温景貴」;
被告「溫容鍇」應更正為「温容鍇」;
被告「溫容富」應更正為「温容富」;
被告「溫永魁」應更正為「温永魁」;
被告「溫峻峰」應更正為「温峻峰」;
被告「溫永豐」應更正為「温永豐」;
被告「溫雯婷」應更正為「温雯婷」;
被告「溫榮鍇」應更正為「温容鍇」;
被告「溫隆信」應更正為「温隆信」;
被告「溫隆俊」應更正為「温隆俊」;
被告「溫隆亮」應更正為「温隆亮」;
被告「溫悅喜」應更正為「温悅喜」;
被告「溫宜真」應更正為「温宜真」;
被告「溫信衡」應更正為「温鼎銓即温信衡」;
被告「溫信智」應更正為「温信智」;
被告「溫信豪」應更正為「温信豪」;
被告「溫信瑋」應更正為「温君詅即温信瑋」;
被告「溫永勝」應更正為「温永勝」;
被告「溫永鏜」應更正為「温永鏜」;
被告「溫泓達」應更正為「温泓達」。
五、原判決附表一、三增加如本裁定附表一之備註欄所示。
六、原判決附表二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一
┌──┬──────┬────────┐
│編號│原判決附表一│ 備 註 │
│ │、三當事人欄│ │
│ │原記載 │ │
├──┼──────┼────────┤
│ 1 │温智勝 │ │
├──┼──────┼────────┤
│ 2 │温容鍇 │ │
├──┼──────┼────────┤
│ 3 │温容富 │ │
├──┼──────┼────────┤
│ 4 │溫侃融 │ │
├──┼──────┼────────┤
│ 5 │溫永勝 │戶籍謄本經記載為│
│ │ │温永勝( 本院卷㈠│
│ │ │第177 頁) ,惟系│
│ │ │爭土地登記謄本經│
│ │ │記載為溫永勝。 │
├──┼──────┼────────┤
│ 6 │温隆勳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隆勳 │
├──┼──────┼────────┤
│ 7 │温明達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明達 │
├──┼──────┼────────┤
│ 8 │溫康達 │ │
├──┼──────┼────────┤
│ 9 │溫志斌 │ │
├──┼──────┼────────┤
│ 10 │溫永鏜 │戶籍謄本經記載為│
│ │ │温永鏜( 本院卷㈠│
│ │ │第221 頁) ,惟系│
│ │ │爭土地登記謄本經│
│ │ │記載為溫永鏜。 │
├──┼──────┼────────┤
│ 11 │温泓達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泓達 │
├──┼──────┼────────┤
│ 12 │溫卓謀 │ │
├──┼──────┼────────┤
│ 13 │温鈜炆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鋐炆 │
├──┼──────┼────────┤
│ 14 │温智能 │ │
├──┼──────┼────────┤
│ 15 │溫富森 │ │
├──┼──────┼────────┤
│ 16 │温旺春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旺春 │
├──┼──────┼────────┤
│ 17 │温全春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全春 │
├──┼──────┼────────┤
│ 18 │温銘春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銘春 │
├──┼──────┼────────┤
│ 19 │温永揚 │ │
├──┼──────┼────────┤
│ 20 │温景貴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 │ │經記載為溫景貴 │
├──┼──────┼────────┤
│ 21 │温永魁 │ │
├──┼──────┼────────┤
│ 22 │温峻鋒 │ │
├──┼──────┼────────┤
│ 23 │温永豐 │ │
└──┴──────┴────────┘
附表二:
┌────┬──┬────────┬────────┐
│被繼承人│編號│繼承人 │備註 │
├────┼──┼────────┼────────┤
│溫永勝 │ 1 │温隆信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
│ ├──┼────────┤經記載為温永勝( │
│ │ 2 │温隆俊 │本院卷㈠第177 頁│
│ ├──┼────────┤) ,惟系爭土地登│
│ │ 3 │温隆亮 │記謄本經記載為溫│
│ │ │ │永勝。 │
├────┼──┼────────┼────────┤
│溫永鏜 │ 4 │林貞蘭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
│ ├──┼────────┤經記載為温永鏜( │
│ │ 5 │温悅喜 │本院卷㈠第221 頁│
│ ├──┼────────┤) ,惟系爭土地登│
│ │ 6 │溫水蓮 │記謄本經記載為溫│
│ ├──┼────────┤永鏜。 │
│ │ 7 │温宜貞 │ │
│ ├──┼────────┤ │
│ │ 8 │溫耀鴻 │ │
│ ├──┼────────┤ │
│ │ 9 │温雯婷 │ │
│ ├──┼────────┤ │
│ │ 10 │林吟姝 │ │
│ ├──┼────────┤ │
│ │ 11 │温鼎銓即温信衡 │ │
│ ├──┼────────┤ │
│ │ 12 │温信智 │ │
│ ├──┼────────┤ │
│ │ 13 │温信豪 │ │
│ ├──┼────────┤ │
│ │ 14 │温君詅即温信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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