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選,4,201909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4 號
108年度選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連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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