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重訴,105,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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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翁福安
鄭一光
鄭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回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1 萬7,7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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