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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旭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方文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 萬5,3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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