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重訴,21,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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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彥龍

訴訟代理人 吳銘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所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62,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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