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蘇定義
相 對 人 李玟君即李雯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新台幣1,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