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亡,8,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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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瑞蒨

廖瑞茵

廖瑞苓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錫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廖錫華(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最後住所為臺中市○○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下同)71年1 月4 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緣聲請人等及相對人廖錫華均為被繼承人廖史玉清之子女,聲請人等為相對人之胞妹,聲請人等為辦理被繼承人廖史玉清之繼承事宜,經屏東地政事務所通知應補正相對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然因相對人夭折時未報知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故查無相對人之死亡資料,然相對人實已死亡,迄今已逾69年,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省臺中市戶籍登記簿、屏東縣戶籍登記簿、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5 月6 日中市北戶字第1080002556號函、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108 年3 月14日屏市戶(43)字第10830239200 號函、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廖錫華於40年5 月間舉家遷徙至屏東前已死亡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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