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再,3,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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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林益慶
被 上訴 人
即再審被告 吳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再字第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再審之訴財產權訴訟部分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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