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勞訴,29,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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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忠蔚即真愛奇蹟珠寶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羽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81,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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