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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松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暨借款約定書及交易明細查詢,其約定之年息係按8%固定計息,則聲請人請求按年息13.13%計息之依據為何?又請求之本金新臺幣38,344元及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8 月6 日之依據為何?由交易明細查詢尚無法得知,故請提出可釋明上開請求依據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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