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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瑞蘭於民國92年9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9 月26日起至95年9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2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8 月28日止累計57,227元未給付,其中21,239元為本金;
35,904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瑞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8 月28日止累計273,842 元未給付,其中76,025元為消費款;
194,217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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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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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1,239元 │葉瑞蘭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42 │
│ │ │ │8 月2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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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76,025元 │葉瑞蘭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8 月2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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