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034,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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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麗玲、張新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王麗玲、張新光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名下坐落於貴社區之建築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麗玲、張新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管理費、車位維護費之請求權依據及計算式,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如係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有簽收之相關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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