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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意洳即葉櫻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部分,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部分,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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