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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與李宛庭即李宛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並釋明本件聲請是否有換號之情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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